
公告日期:2025-08-21
山东三维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三维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三维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提及“信息”系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是当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时,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将相关信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董事会应当对所涉及事项及其对公司的影响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
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上市规则规定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在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八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网上业务专区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替代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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