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1
山东三维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三维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三维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为“子
公司”)。公司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报经公司同意,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理财活动。
第二章 委托理财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应当遵循审慎开展、依法合规、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原则。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对资金的需求及公司现金流和货币资金持有的实际情况进行,理财产品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
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
第五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包括闲置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的,还应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公司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委托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八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三章 委托理财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之审批权限:
(一)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三)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条(一)和(二)的规定。
委托理财额度的使用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委托理财
余额不应超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投资额度,但可在年度批准的额度内循环滚动使用。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可授权董事长或管理层在一定投资额度、品种和期限内具体组织实施,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审批每笔委托理财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
第四章 内部日常管理和报告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部门为公司财务中心,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公司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投资期限的合理预计;
(二)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进行分析及测算;对受托方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诚信记录等进行审核评估;对理财业务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及风险性评估;
(三)在理财业务进行期间,负责关注跟踪并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各项风险控制措施。
(四)负责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并及时取得相关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登记入账;
(五)负责理财协议、产品说明书、理财收益测算表等文件的归档保存;
(六)负责及时向证券法务部提交就委托理财审议及信息披露所需的相关证明性材料。
第十三条 内部报告程序
(一)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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