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1
三维化学(002469)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山东三维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三维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山东三维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山东三维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外部信息使用人”,是指根据法律法规有权向公司要求报送信息的特定单位所涉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等确因工作需要须知悉相关信息的所涉单位、人员。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统计数据、正在策划或需要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二章 对外信息报送的管理和流程
第四条 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公司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对外报送的监管工作,公司证券法务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对外报送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各部门、子公司或相关人员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对外报送程序。
三维化学(002469)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有关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正式公开披露前或重大事项筹划、协商期间,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相关信息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七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内幕信息。对于外部单位提出的无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依据的报送要求,公司有权拒绝报送。
第八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并将报送的外部单位和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同时提示信息接受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不得泄露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九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提出对外信息报送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并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必要时须经董事长批准。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在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披露或泄露时,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亦应在知悉后的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一条 在公司信息披露前,获悉相关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在相关公开文件、网站、其他公开媒体上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章 责任追究
三维化学(002469)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和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的规定对外报送信息,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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