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障投资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扩大生产经营规模,获取长期收益为目的,将货币资金、股权、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作价出资投向其他组织或个人的行为,为公司运用上述资源对涉及主营业务投资及非主营业务投资的统称。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包括但不限于:
(一)单独或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等经济实体;
(二)购买、出售、置换其他公司股权;
(三)增加、减少对外权益性投资;
(四)证券投资;
(五)委托理财;
(六)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七)持有至到期投资;
(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事项。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
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不得将审批权限授予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
公司的对外投资构成关联交易的,应按照《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审批;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应按照《理财产品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和审批。
公司进行的对外投资如涉及《规范运作指引》所规定的其他高风险投资,其决策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从严执行。
第三条 公司所有对外投资行为应不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所有的对外投资行为。子公司对外投资需事先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公司对参股公司的投资活动参照本制度实施指导、监督及管理。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活动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证券投资、委托理财等本制度及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投资事项除外)按照如下规定提交审议:
(一)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对外投资事项,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1、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该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对外投资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投资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对外投资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4、对外投资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5、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6、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二)凡达到或超过下列标准之一的对外投资事项,需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1、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该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对外投资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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