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年8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明确公司及下属公司(包括分公司、子公司、重要的参股公司,下同)信息收集和管理流程,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项信息、交易信息、关联交易信息、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等。
第三条 依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部门及人员,应及时将知悉的重大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含下属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指定联络人;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三)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四)其他有可能接触到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予以报告有关信息,包括但
不限于:
(一)拟提交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交易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对于公司发生第3项、第4项交易,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他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人民币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人民币;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除第一款第2项至第4项规定交易外,公司与同一交易对方同时发生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以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的财务指标中较高者为准,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
(三)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
1、本条第(二)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三百万元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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