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29 16:22:07 股吧网页版
二六三: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30


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年8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年度报告其他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应用指南、解释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有关年报信息披露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规则要求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制度》及公司其他内部制度规定,存在重大差错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中披露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度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

(二)过错与责任相适应;

(三)责任与权利相对等;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

第五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

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更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年度报告中其他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
准:

(一)与最近一年年度报告相比,公司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的,未予说明;

(二)与最近一年年度报告相比,合并范围发生了变化,未予说明;

(三)各财务报表项目注释披露总额与该报表项目存在重大差异,未予说明;
(四)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披露存在遗漏、或者披露的关联方交易金额与实际交易总额存在重大差异,且未予说明;

(五)遗漏重大诉讼项目、承诺事项或者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六)其他财务信息披露与《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的披露要求不符,未予说明。

第七条 除前条所述外,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还包括:

(一)每股收益计算存在重大差错的;

(二)净资产收益率计算存在重大差错的;

(三)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