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关联交易的管理,维护公司所有股东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的原则;
(二)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关联股东及董事回避原则;
(四)关联交易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关联交易的价格或取费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订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五)签订书面协议的原则,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章 关联交易、关联人及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本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本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债务重组;
(十)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三)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四)销售产品、商品;
(十五)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六)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七)存贷款业务;
(十八)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九)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二十)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由本制度所列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本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间接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第二款、第三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已经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人。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当仔细查阅关联人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当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公司应当及时通过交易所网站业务管理系统填报或更新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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