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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2 18:57:04 股吧网页版
赣锋锂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3


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
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
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 50%且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控股子公司除外。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资
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四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
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公司为其持股比例不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
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披露公司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采取的反担保等措施。
第二章 对外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
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
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且该控股子公
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中一个或者多个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该关联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该关联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司应当将上述对外财务资助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三章 对外财务资助操作程序

第九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财务部负责做好被财务资助企业的资产质
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由公司审计部对财务部提供的风险评估进行审核。

第十条 按照本制度要求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投资证券部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协同财务部办理对外财务资助手续,协同财务部负责做好对被资助企业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
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1、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以及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2、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至少应当包括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等)以及资信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3、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4、为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或者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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