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的风险投资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强化风险控制,防范投资风险,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风险投资,包括证券投资、房地产投资、信托产品投资、期
货交易、衍生品交易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属于本制度所称的风险投资:
1、作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行为;
2、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3、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4、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5、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本制度所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本制度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及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
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二章 风险投资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风险投资的基本原则: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2、强化风险控制,谨慎、合理地评估预期效益;
3、投资规模与公司同期资产结构相适应,不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公司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
金,致力于发展主营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从事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者所需的原材料,不鼓励公司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
第五条 公司应以自身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
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六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进行风险投资:
1、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2、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3、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第七条 公司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进行风险投资时,应当同时在公告中承诺在
此项风险投资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第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同意,公司控股子公
司不得进行风险投资。如控股子公司拟进行风险投资,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公
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控股子公司实施。
第三章 风险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风险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
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一)证券投资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二)期货及衍生品交易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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