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
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
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
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公司应当在收到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报告的两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原因、
生效时间及对公司的影响。
第四条 除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情形之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
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
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
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
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
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总裁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
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情
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
除其职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或者第四项情
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深圳证券交易
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
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
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七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会之日自动离职。第八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
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九条 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
在任期届满前解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十条 离职人员应在离职生效后 5 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
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
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离职交
接相关文件。
第十一条 离职人员应在离职生效后 5 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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