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
理结构, 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董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
称“《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
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
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必须拥有符
合《香港上市规则》第 3.13 条要求的独立性。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人数一般情况下应至少为三名,且不低于公司董
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并符合《香港上市
规则》第 3.10(2)条的要求。
公司的独立董事人数降至低于上述规定要求时,公司需及时发布公告公
布有关详情及原因,公司须于其不符合有关规定后的 60 天内,委任足够
人数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以符合规定。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全部是非执
行董事,且至少有三名成员,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
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薪酬、战略等专门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认真履行职责, 维护公司整体
利益, 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 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
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包含公司在内)兼任独立董事, 并确
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如果独立董事候选
人将出任第七家(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董事,公司需要在 H 股股东会通
函中写明其仍可投入足够时间履行董事责任的原因。
公司独立董事应将其在公司以外任职、兼职情况(包括兼任其他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情况)报告公司;上述情况发生变动时,应在发生变动后及时报
告公司。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具有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工作经验;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该等人员的直系亲属或具有
主要社会关系的人(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 主要社会
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
的兄弟姐妹等);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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