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进一步明确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的职责权限, 规范其组织、行为, 保证股东
会依法行使职权以及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
《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
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的有关规
定,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股东会, 对股东、股东代理人以及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可亲自出席股东会, 也可委托代理人代为
出席和表决并明确授权范围。出席股东会的人员包括: 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有必要参加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股东会的召开、会议议程、记录及日常事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董事, 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 对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其他证券及上市作出决议;
(六)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
出决议;
(七) 修改公司章程;
(八) 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以及其薪酬作出决议;
(九) 审议单独或合计持有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百分之三以
上的股东的提案;
(十) 审议批准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
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四)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
定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六条 对本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 本公司除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规定进
行及时披露外, 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
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
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本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本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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