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规范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 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 确保公
司资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
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 包括公司对控股子
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 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任何人
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
险, 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 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视同公司行为, 其对外担保
应执行本制度。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
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 严格控制担
保风险。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 反担
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 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做出
专项说明, 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九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 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 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 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第九条所列条件, 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
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 经公司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二
以上同意或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 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 应当
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 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十二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企业基本资料, 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
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 担保申请书, 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 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 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 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 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 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
明;
(七) 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三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 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
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 按照
合同审批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核, 经分管领导和总裁审定后, 将有关资
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 并将表决结果记录
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 不得为其提供担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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