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章程 修订后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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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在本章程条款旁注中, “《公司法》”指《中华 删除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香港上市规则”指《香港联
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香港上市规
则附录 3”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
规则》之附录 3; “香港上市规则附录 13D ”指《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之附录 13
中的第 D 部分; “香港上市规则附录 14 ”指《香港
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之附录 14
《企业管治守则》及《企业管治报告》; “《章程
指引》”指《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第一条 为维护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 第一条 为维护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及债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职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工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以下简称“《证券法》”)、《到境外上市公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香港联合交章程必备条款》(以下简称“《必备条款》”)、 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简称“香港上市《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规则”或“《香港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简称“香港上市规则”或“《香港上市规则》”) 制订本章程。
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第五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董事长。 第五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董事长, 董事
长的产生及变更方式按照本章程相关规定执行。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
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
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
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六条 …… 第六条 ……
公司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 公司股东以其认 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财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 本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 第八条 本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总裁和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 前述人员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
均可以依据本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 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依据本
主张。 章程起诉股东、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依据本 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 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 股东可 理人员。
以依据本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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