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定期报告编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流程,确保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认真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维护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制定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在会计年度、半年度、季度报告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相关最新规定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
第三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四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章 董事、高管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要求,
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提供定期报告编制所需材料,并承担个人签字责任和对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所负有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
制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在定期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七条 在年度报告披露前60日内,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披露前30天
内和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披露前5日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虚报、谎报、瞒报财务状况和经
营 成果,不得编制和披露虚假财务会计报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 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三章 独立董事工作职责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
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十条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总裁应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年度
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安排独立董事进行现场考察调研活动,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重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
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
会会议审议年报前, 安排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上述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沟通的职责。见面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年报中就年度内公司对外担保
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四章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
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第十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
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六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
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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