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投资决策的合理性和科学性,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及子公司重大对外投资事项均需提交对外投资分析报告等相关材
料,并由战略投资部建议并组织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根据本细则规定,需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投资事项,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 批准后方可提交至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条 公司(含下属子公司)发生未达到《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的股东大
会或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对外投资事项,董事会授权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审核、批准。在授权范围内,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视为最终决策依据。
第二章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构成
第四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以及董事会委任之
公司内部与公司业务相关的技术、财务、金融、合规等专业人员组成。公司董事长为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并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根据需要可聘请公司内外部专业人员担任投资
决策委员会专家顾问。投资决策委员会专家顾问没有投票权。
第六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
任。
第七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
时,公司应尽快指定新的委员人选。
第八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下设秘书组(由公司战略投资部兼任)处理委员会日常
事务,负责投资项目数据整理与提交、会议日程安排、准备会议文件、组织会议召
开、负责会议记录及起草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协助委员会执行决议等。
第三章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职权
第九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批本细则规定范围内的投资项目的设立、变更、清算解散,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投资;
(二)审议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事项;
(三)审议公司对外或为下属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
(四)审议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五)在授权范围内审批或审议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合同;
(六)审议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
(七)在授权范围内审批或审议公司重大保险投保事项;
(八)审议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审议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对外投资项目;
(十)在授权范围内审批或审议其他投资相关的专项事宜。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和/或决定的以上事项中涉及到《公司法》《上市规则》
《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规定应由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决策的,按照前述规定执行。
第十条 战略投资部在申请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前,需至少提前 5 个工作日
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用于投资决策委员会作出投资决策:
(一)公司内部组织调查编制的尽职调查报告;
(二)项目投资分析报告;
(三)公司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编制的相关报告(若有);
(四)其他与投资事项相关的重大资料。
第十一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投资事项形成决议后,投资合同(协议)签署前,
投资事项发生变更的,应重新提交决策委员会审议,变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被投资公司股权发生变更的;
(三)投资期限、被投资公司信用结构发生变更的;
(四)项目交易方案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变更交易对手方、交易标的交易价款、项目估算收益等)的;
(五)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或经营出现危机,对公司利益有严重影响的;
(六)其他重大事项发生变更的。
第四章 投资决策委员会召开及决议程序
第十二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由战略投资部召集,主任委员负责主持,主任委
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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