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
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维护公司形象和投资者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实施公司发展战
略,以获取长期收益为目的,将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投向其他组织或法人单位的行为。包括投资新建全资企业、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项目资本增减等。
第三条 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应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3、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4、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5、集体决策、审慎投资、控制风险。
第四条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投资项目需要报政府部门审批
的,应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保证公司各项投资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权限
市规则》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对外投资权限
董事会对外投资的权限:公司投资的资金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比例在25%以内,一年内累计不超过 40 %。超过前述投资额的项目由公司股东会批准。投资项目涉及关联交易的,按照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对外投资管理流程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归口管理部门为投资发展部,负责寻找、收集对外投资的
信息,提出建议,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提供投资方案及相关文件资料等投资论证材料,为决策提供依据。公司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职能部门、相关业务部门和各下属公司可以提出书面的对外投资建议或信息。
第十条 对外投资决策原则上要经过项目立项、项目研究、项目设立三个阶段。
(一)项目立项阶段包括投资项目初步调研、对外谈判、评价及形成投资意向书草案等;
(二)项目研究阶段包括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形成对外投资协议或合同及公司章程草案、环境影响评估、投资决策和履行批准手续等。
(三)项目设立阶段包括投资人签订投资协议或合同、批准公司章程、推荐管理者、设立机构和认缴出资等。
第十一条 在项目研究阶段,公司投资发展部等有关归口管理部门应开展尽职调
查,对拟投资的项目进行市场前景、所在行业的成长性、相关政策法规是否对该项目已有或有潜在的限制、公司能否获取与项目成功要素相应的关键能力、公司是否能筹集项目投资所需资源、项目竞争情况、项目是否与公司长期战略相吻合等方面进行评估,认为可行的,组织编写项目建议书,并上报总裁。
第十二条 总裁组织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查,并组织编写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 董事会和总裁办公会议认为必要时,应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投资项
目进行咨询和论证。
第十四条 需要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投资项目,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
审议。
第四章 风险投资的特别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从事非以扩大主营业务、执行发展战略或延伸产业链为目的的
风险投资(如PE、创投),应坚持审慎原则,全面强化风险管控,进行充分效益论证,且不得影响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 公司只能使用自有资金作为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直接或间接进行风险投资。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进行事前审查并发
表意见。风险投资的投资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风险投资金额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额计算。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时,在此项投资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使用闲置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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