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为加
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 本着对全体股
东负责的原则,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以及深圳交易所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
上市公司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江西
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募集资金是指本公司依法定程序提出申请,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
准, 以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
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募集的资金须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三条 公司董事应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勤勉尽责。在公开募集前, 应根据公
司发展战略、主营业务、市场形势和国家产业政策等因素, 对募集资金拟投
资项目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明确拟募集资金金额、投资项目、进度计划、
预期收益等, 并提请公司股东会批准。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确保资金投向符合募集资
金说明书承诺或股东会批准的用途, 检查投资项目的进度、效果是否达到募
集资金说明书预测的水平。独立董事应对公司募集资金投向及资金的管理使
用是否有利于公司和投资者利益履行必要职责。公司审计机构应关注募集资
金的存放和使用是否与公司信息披露相一致。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五条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如公司因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 应事先征得
相关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同意。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
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
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在于专户;
2.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3. 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
资金净额 20%的, 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4.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 并抄送保荐机构;
5. 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6. 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
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7.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8.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 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相关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 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与
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并及时报相关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
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的承诺
相一致,不得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
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
时,应当及时公告。
第八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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