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完善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其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
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政府行政部门。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
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证券事务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披露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相关单位负责人为其管理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责任人,负责其涉及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等工作。
第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
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或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按照
相关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
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
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即: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证券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即: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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