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0 日召开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 章程。
定,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是执行公司事务的董
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
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
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
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十条 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第十一条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 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 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
供必要条件。 供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和董事会秘书。 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五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经营范围是:一般项目:水泥混凝土 围是:一般项目:水泥混凝土制品、制品、塑胶、橡胶制品、水泥预制构 塑胶、橡胶制品、水泥预制构件、预件、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钢筋缠绕 应力钢筒混凝土管、钢筋缠绕预应力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预应力混凝土 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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