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重大
信息的收集和管理,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完整获取重大信息并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实际控制人;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及公司派往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五)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及重要的参股公司,并对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重大事件的知情人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 公司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刊登披露的信息,但时间不得早于指定的信
息披露媒体。公司可以在公开披露的网站上披露经常性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
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控股子公
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控股子公司拟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四)公司或各控股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公司章程》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它交易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五)公司或各控股子公司与公司相关关联方发生或拟发生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1、第(四)项所述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六)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及其后续进展情况;
(七)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基建技改项目的立项、变更等;
(八)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修正;
(九)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十)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的情形: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 30%;
7、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8、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9、公司或者其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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