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对外提供财
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
自愿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适用
本制度规定,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
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
提供财务资助。
第五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节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六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为控股子公司以外
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不得使用募集资金提供财务资助。
第七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
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但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章 对外财务资助操作程序
第十二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财务部负责做好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
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并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拟定协议,约定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利息、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同时由公司审计部对财务部提供的风险评估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按照本制度要求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
协议,约定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五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做好信息披露工
作,协同财务中心办理对外财务资助手续; 协同财务部负责做好对被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工作,充分披露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是否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等。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第十七条 对于已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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