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担
保行为,防范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通过保证、抵押、质
押等形式为他人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包括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
公司下属子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公司下属子公司对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下属子公司是指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股权比例超过
50%的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程序和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时应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
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如因具体情况确需为其他公司提供担保的,应掌握被担保对象
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八条 具体经办担保事项的部门和人员(以下称责任人)应根据被担保对
象提供的基本资料,对被担保对象的偿债能力、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信誉情况等进行调查,确认资料的真实性,按相应程序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第九条 董事会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
评估,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董事
会在审议通过后,应将前述材料及意见一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
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
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十三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
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该股东未能采取前述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
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十四条 公司向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
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和 70%以下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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