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
交易行为,保证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遵循诚实信用、平
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第三条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为适用
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
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 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 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 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 存贷款业务;
(十七)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
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由本制度第九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
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八条 公司因与第七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
理机构控制而形成第七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第九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本制度第七条第(一)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
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十条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
具有本制度第七条、第九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下列关联交易,应由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批准权限的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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