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规范
运作水平,强化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责任心意识,提高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
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责任认定、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和子分公司负
责人、控股股东及其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
有关的资料,认真调查核实,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种类和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
计差错、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信息披露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报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六)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三章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和处理程序
第七条 业绩预告出现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度报告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盈利,实际亏损等;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度报告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八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
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或监管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认定其他的年报信息披
露重大差错。
第十条 当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重大遗漏时,公司证券事务部
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差错的内容、性质及产生原因、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内容、指标等,进行责任认定,提出整改措施,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
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更正由证券事务部向公司董事会提
出差错更正书面报告,阐明原年报信息披露错误数字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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