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菲光: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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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9-09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核查意见
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南昌市产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欧菲微电子(南昌)有限公司28.2461%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接受上市公司委托,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是否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本次交易前 36 个月内,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均为蔡荣军先生。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制权不会发生变更。因此,本次交易未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财务顾问协办人:
张辉 邵熠 黄涛
刘阳洁 张致毅
财务顾问主办人:
杜由之 田正之 钟强 崔家兴
投行业务负责人:
唐松华
内核负责人:
平长春
法定代表人:
江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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