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30
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决策程序,
建立系统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决策管理的原则:决策科学民主化、行为规范程序化、投资产业
效益化。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
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依据本管理制度进行的投资事项包括:
(一)公司独立兴办企业或独立出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委托理财;
(五)公司依法可以从事的其他投资。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本制度所述重大投资等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事项,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 投资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对外担保时,按照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
保的决策制度执行。
第二章 决策权限
第五条 投资实行专门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
议为公司投资行为的决策机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第六条 公司投资事项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一)公司投资事项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后方可实施: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前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相关交易事项涉及的金额或比例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应由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董事长审议通过。
(二)公司投资事项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需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三) 除《公司章程》及本制度另有规定外,未达公司股东会及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公司投资事项,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长审批后执行。总经理办公会/董事长应在前述事项形成决议后及时向董事会报备。
(四)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五) 上述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对应标的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
(六) 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已按……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