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30
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负责人的
行为,提高公司财务工作质量,加强对财务工作的监管,保障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负责人是公司内对财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高级管理人员。
财务负责人定期参加公司经营管理层会议,对公司所有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公允性、及时性负责;接受公司董事会、总经理的管理监督。
财务负责人对财务报告编制、会计政策处理、财务信息披露等财务相关事项负有直接责任。
第三条 财务负责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认真
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公司设财务负责人一名,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任期与公
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一致,可连聘连任。在任职期内董事会可以解聘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也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
第五条 财务负责人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中担任除董事、监事外
的其他行政职务。
第六条 财务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高度的敬业精神,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团队合作意识,维护公司、投资者和员工的利益,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二)具有 5 年以上大中型企业全面财务管理工作经验,财务或会计专业本
科及以上学历,具有财务中级及以上职称或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
(三)擅长财务分析和资本运营,熟悉会计准则、税务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
(四)具备较强的业务敏感性和良好的判断、决策能力,较强的沟通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担任财务负责人: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期限计算至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负责人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
第三章 财务负责人的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 财务负责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向总经理、董事会报告工作,提出财务运作、财务管理核算等方面的建议和分析。
(二)负责参与公司经营计划制定、资产购置、对外投资、企业并购、重大经济合同签订等重大事项的研究、审议,协助管理层做出决策。
(三)负责建立健全和完善公司及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及会计监控机制,监督、检查公司及子公司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并对公司财务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四)负责审核公司重要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公允性负责,配合监管部门、中介机构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及其他审计鉴证工作。
(五)负责公司财务工作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及时发现和制止可能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经营行为,制订相应防患的制度、流程并推动执行。
(六)负责对公司会计机构的设置、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
(七)根据总经理授权,负责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定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对股东会、董事会批准的公司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财务监督,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经济情况和财务状况(包括主要经济指标偏离的预警报告和重大财务事项的及时报告)。
(八)负责拟定公司资产核销、坏账处理和年度财务预决算;负责监督子公司建立全面预算制度,对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九)负责与金融机构、税务机关、会计师事务所等部门的报告与沟通。
(十)财务负责人应当加强对公司财务流程的控制,定期检查公司货币资金、资产受限情况,监控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资金往来情况。财务负责人应当监控公司资金进出与余额变动情况,在资金余额发生异常变动时积极采取措施,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十一)财务负责人应当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不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影响,若收到控股股东、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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