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30
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 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
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辞任、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报告。董事辞任的,自
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规定。
除本制度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 深交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
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下列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情形的,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法规、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 三)项或者第 四)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
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六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七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生效后 5 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移交
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离职交接相关文件。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及法务部门负责监督交接。
第八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
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九条 拟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在离职文件中明确是否存在未履行
承诺事项及其他未尽事宜,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及其他未尽事宜,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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