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30
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印章的制发、管理及使用,确保公司印章安全、有效地使用,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有效维护公司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以下简称“各主体”)。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印章包括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章;董事会印章、监事会印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银行预留印鉴章;公司党委印章、各党支部印章;公司校对章;各部门印章;工会公章、工会财务专用章。
第四条 管理机构与职责
(一)印章申请部门:对印章的申请及使用负责。
(二)公司印章主管部门:法务部为公司用印主管部门,对公司印章使用进行合规指导。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和启用
第五条 印章的刻制由需刻印部门填写申请单,并根据公司规定的审批流程审批通过后,由申请部门负责办理刻制,刻制印章应当到有经营印章刻制资质单位申请刻制。原有印章应及时缴销。未经公司审批,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印章。
第六条 部门印章不得使用公司全称。
第七条 申请刻制好的印章应在印章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第三章 印章的管理
第八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分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原则上由法务部负责管理和使用,或由印章主管部门根据各主体印章使用的实际需求授权公司其他部门管理及使用;公司董事会印章由证券部负责管理和使用;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负责管理和使用;法定代表人章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人员负责保管和使用;上述印章外的其他印章由印章主管部门授权各相关部门管理和使用。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章、财务专用章三类印章,应当遵循分别保管、相互制约的原则,即同一部门/人员或同属一个分管领导下的多个部门/人员不得同时保管本款规定的两类(不含本数)以上印章。
第九条 印章管理员应当按照公司印章主管部门的规范要求妥善保管印章。
第十条 印章管理员不在岗位时,印章应当指定人员代管并报备至印章主管部门处。
第十一条 印章管理员离职须办理印章保管的移交手续,接任的印章管理员应当在交接手续完成后到公司印章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印章管理员应当坚持原则,遵守保密规定,严格按照公司的各类印章的适用规定用印。未按批准权限用印或用印文件内容有误的,印章管理员应不予用印;经办人拒绝印章管理员审核用印内容的,印章管理员应拒绝用印。
第十三条 印章管理员必须全程监督用印过程或者亲自处理用印,确保所有文件均在印章管理员的监控范围内完成用印。
第十四条 印章管理员不得擅自用印,一经发现,严肃处理。由此造成民事、经济、法律纠纷和后果的,由其承担相应责任;构成刑事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与检查
第十五条 使用的印章所属主体应严格与文件的主体保持一致。印章的使用,应严格依照公司规定的审批程序提交至相应的 OA 用印审批流程。根据文件的类型,选择适当的印章,以下为各类印章的使用说明:
(一)公司公章:公章在公司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的效力,是法人权利的象征,在现行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审查是否盖有法人公章成为判断民事活动是否成立和生效的重要标准。以公司名义发出的信函、公文、介绍信、证明或其他公司材料均可使用公章。对于其他可以用专用章代替的,优先使用其他专用章。
(二)法定代表人章:主要用于公司法人代表授权证书、招标书和投标书、需加盖法定代表人章的合同、财务及报表等文件。法定代表人章用印时须与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或者合同专用章三者之一同时使用。
(三)董事会印章:主要用于以董事会名义出具的公告、报告、文件、函件等。
(四)人事专用章:用于人事制度、录用通知、劳动合同等人事内容的文件(不得含有股权激励内容)。
(五)合同专用章:用于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时使用,可以在签约的范围内代表公司,公司需承受由此导致的权利义务。
(六)财务专用章:用于公司办理单位会计核算和银行结算业务等。
(七)其他专用章:由有关部门按申请时批准的使用管理规定及使用范围执行并负直接责任。
第十六条 严禁私自将公司印章带出公司使用。确因工作需要将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等带出使用的,印章借用人在借用印章之前,应在 OA 系统中提交《印章外借申请表》,并依照公司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完成后,方可外借印章。
第十七条 印章借用人应当遵循公司印章主管部门关于印章外借期间的操作规范。
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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