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30
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履职手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学习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财务会计、合规内控等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不断提升履职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基本素质,确保自身履职能力提升并督促公司规范运作。
第四条 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含本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在接受公司聘任前,应结合自身职业、其他社会兼职以及在公司履职所应投入的工作时间和工作量等多种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2)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3)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并由此造成公司在任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七条独立董事任职资格除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资格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2)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3)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深交所业务规则;
(4)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5)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参加相关培训并根据相关规定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独立董事候选人在提名时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应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第九条 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和要求:
(1)符合《公司法》有关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3)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4)符合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5)符合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6)符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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