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7-29 20:30:10 股吧网页版
欧菲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5年7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30


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的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信息申报规定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第二十五条所述的相关主体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相关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
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登记结算公
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上市满一年后,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在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上市未满一年,其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 100%自动锁定。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
股份法定额度;同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近亲属的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所持有证券账户的管理,及
时向董事会申报本人所持有的证券账户、所持本公司证券及其变动情况。严禁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公司应将现任及离职半年内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并根据信息变动情况及时予以更新。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报
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公司通过章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规定
更长的禁止转让期、更低的可转让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登记结算公司按照深交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