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30
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
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要求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的其他主体。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对公司发行证券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遵守相关规定。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简明清
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除公司外的
上述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公司应当协助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
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选择性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证券交易所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
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
第九条 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
但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关于本公司的传闻以及本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相关方了解真实情况。
传闻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相关方核实情况,及时披露公告予以澄清说明。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
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可持续发展有关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由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可以豁免或暂缓披露。
第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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