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治理,提高公司管理效率,规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确保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履行职责,勤勉高效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若干名。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如有),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二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及任免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
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者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业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有很强的使命感和开拓进取精神。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正常选聘程序。
第七条 公司应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选聘高级管理人员,并充分发挥中介组织在选聘管理人员中的作用。公司总经理必须由董事长提名或由董事向董事长推荐,并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研究、考核,由董事会聘任,实行合同制。不得由单一股东单位委派和聘任。董事会根据公司的特点与需要,通过对应聘者的考核、审定,确定公司的总经理,并对总经理的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第八条 公司应和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为 3 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聘用合同规定。
解聘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必须有董事会的决议,并由董事会向高级管理人员本人提出解聘的理由。高级管理人员因故离任,必须向董事会递交离职的申请和理由,经董事会讨论同意后方可离任。
第三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董事会交易权限以下的职权;
(十)《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可不受任何其他人干预作出日常经营决策的权力。凡《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在授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总经理不得作出决定;否则,由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总经理应负赔偿责任。
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由总经理指定的副总经理代行其职权。
第十二条 副总经理是总经理的助手,受总经理的委托分管部分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副总经理的具体职权如下:
(一)在总经理领导下开展工作,总经理外出时受总经理委托代行总经理职权;
(二)根据国家政策、法令和总经理的指示,做好自己分管的工作;
(三)根据总经理的年度经营报告,组织领导有关职能部门编制公司各个时期(季、月度)的工作计划,对公司的投资项目负责调查和论证,经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