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强化内部控制制度,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年报及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积极行使法律和《公司章程》赋予的权力,认真履行职责。
第三条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年审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次审阅公司财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对审计后的财务会计
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八条 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告的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上述第九条规定的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及相关涉密人员在年报编制和审计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通过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年度报告的内容。
第十二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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