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公司及下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的总体目标:
(一)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使作为管理决策依据的会计信息更为可靠;
(二)监督检查有关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准则、制度和规章的报告情况,维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公司财务运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三)开展审计调查,提出健全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审计建议,为加强、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服务。
第四条 内部审计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单位,包括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控股子公司及所属部门及人员。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
第六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
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人员应具备开展审计活动所需的知识、经验和技能,定期接受内部审计职业培训和后续教育。
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由董事会任免,对董事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或未出现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形,不得随意撤换。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执业资格或者具有 3 年以上审计、会计等相关工作经历;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兼任财务以及其他经营性工作,不得参与原经办业务的审计事项。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时,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履行职责,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和防范潜在舞弊的意识,特别要对可能影响公司目标、营运或资源的重大风险保持高度警惕,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法律和本制度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执行任务,不得对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列入公司年度预算。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六)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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