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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7 19:29:10 股吧网页版
百川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8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的,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以书面、电子邮件、电话、当面沟通等形式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有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的转让与锁定规则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各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开立信用证券账户的,对信用证券账户与普通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票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
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票的数量。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票,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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