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风险投资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风险投资,包括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基金投资、期货交易、房地产投资等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二)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三)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 3 年以上的证
券投资;
(四)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
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三条 公司从事风险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风险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司的风险投资应当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公司的风险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公司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应严格控制风险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风险投资。
第五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得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第六条 公司应当以本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风险投资行为。未经本公司同意,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风险投资;公司参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对公司业绩造成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风险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八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风险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风险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风险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风险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
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风险投资交易的,还应当以交易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三章 风险投资的责任部门和责……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