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保证与各关
联人发生之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合理性,以及公司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上
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建设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
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第三条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关联人、关联交易的确认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
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公司与前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
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总裁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
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董事、监事(如适用)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
(如适用)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的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
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
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
人。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 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
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第五条或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五条或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如适用)、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
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
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 债权、债务重组;
(九)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 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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