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
(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
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进行会计报表审计等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
定。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
核后并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报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
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良好的
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 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
制度;
(三) 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 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 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
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新聘请的会
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应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六)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 审计委员会;
(二) 独立董事或 1/3 以上的董事。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审计委员会在选聘
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一) 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
部控制制度;
(二) 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 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 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 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 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
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 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
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也可单独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
选聘。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 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
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 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
员会工作小组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
员会;
(三) 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 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
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审议;
(五) 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六) 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
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
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
会计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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