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健全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内部控制能力,完善内部控制程序,促进董事会对
经营管理层进行有效监督,公司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
称“审计委员会”),作为实施内部审计监督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下简称“《公司独董制度》”)的有关
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
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审计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或本细则的规定的,该项决议无效。审计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细则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
起 60 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
中独立董事 2 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
委员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内外部
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
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
经验。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由独立董事担任,且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
人士。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审计
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审计委
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
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
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 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
的情形;
(三) 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 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经济管理等相关
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审计委
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
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审计委员会委员任
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细则规定的不得任
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委员人数低于规定人
数的 2/3 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人选。在审计委员会
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 2/3 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细则规定的
职权。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因不具备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的资格或不符合独立董事独立性要求等规定……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