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
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下简称“《公司独董制度》”)的有
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
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独立董
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提名,并
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
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因不具备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的资格或不符合独立董事独立性要求等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
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
《公司独董制度》、《公司章程》或本制度的规定,公司应当自前述
事实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其中,因提出辞职而拟辞职的独立
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名
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
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
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
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总裁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
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聘
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
广泛搜寻合适的新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
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列入候聘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
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聘任新的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前合理的时间内,向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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