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
外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
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 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主营业务;
(二)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
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 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有关财务资助的内部控制制度,在公司章程或者公司
其他规章制度中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
审议程序以及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机制,采取充分、有
效的风险防范措施。
第四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 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 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 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
一般水平;
(四) 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
自愿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不得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
子公司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3.3 条规定的关联人,以
及股权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
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
资助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
以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
3 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在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前,董事应当积极了解被资助方的基本
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
董事会在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
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
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
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
断。
董事会在审议为控股子公司(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
的控股子公司除外)、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董事应当关注被
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同等,是否存
在直接或者间接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必要性、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对
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
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
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九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
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 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 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 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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