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
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内部制度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
事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
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的,可以无须向深交所申请,
经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后决定是否暂缓或豁免披露,并接受深
交所对有关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与豁免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
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他人商业秘密
或者严重损害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上市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
用代称、打包、汇总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打包、汇总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
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
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
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
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
证券的情况等。
第八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
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九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信息暂缓与豁免披露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
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
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内部相关部门、
分公司或子公司等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
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投资发展。
投资发展部应及时将材料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就特定信息
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向董事长提出意见和建
议,符合特定信息作晢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
后,妥善归档保管。如特定信息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应根
据有关规定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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