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加冷松芝汽车
空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涉及到的术语和未载明的事项均以公司章程为准,不以公司的其
他规章作为解释和引用的条款。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范
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是股东依法行使权力的主要途径。
第五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 修改公司章程;
(八)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 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 审议第七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十二) 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0 万元;
(十三)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
仍包含在内。
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
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
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适用累计计算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下述对外担保事项,须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三)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四)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
(七)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审议本条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