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
程。
第二条 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系由上海摩恩电气有限公司以发起方式整体变更设立,在上海市工
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6073788946。
公司于 2010 年 6 月 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
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660 万股。于 2010 年 7 月 20 日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下称“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Shanghai Morn Electric Equipment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江山路 2829 号
邮政编码:201306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3,92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 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 向有过错的法定代
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应积极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加强
与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沟通和交流。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进步为动力,以优势产品为
龙头,以质量求生存,参与市场竞争,逐步扩大公司实力,进一步提
高公司的经济效益,为全体股东创造满意的投资回报。
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电线电缆及附件的研发、制
造及销售,电线电缆专业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
务,金属材料的销售,实业投资,风力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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