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4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5)第 412-1 号
致: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恩电气”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中国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制定的《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已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采用了书面审查、查询、复核等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3.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4.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在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上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摩恩电气基本情况如下:
摩恩电气系 2008 年 5 月 28 日由原上海摩恩电气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证监许可[2010]788 号”《关于核准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批复》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并于 2010 年 7 月 2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证券简称为“摩恩电气”,证券代码为“002451”。
公 司 现 持 有 上 海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核 发 的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3100006073788946”的《营业执照》,住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江山路 2829号,法定代表人为朱志兰,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3,920 万元,经营范围为:电线电缆及附件的研发、制造及销售,电线电缆专业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金属材料的销售,实业投资,风力发电设备及辅件销售,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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