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30
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
关于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吴兴印律师、霍燕华律师出席了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现行的《公司章程》;
2、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1 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
讯网的《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关于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关于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预案披露的提示性公告》、《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公告》、《关于认购对象出具特定期间不减持公司股票承诺函的公告》、《关于认购对象资金来源及合规性的承诺的公告》、《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公告》、《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公告》、《关于最近五年内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的公告》、《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董事会决议》”);
3、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1 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
讯网的《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4、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1 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
讯网的《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5、股东名称、股东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真实、完整,资料上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之一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之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及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现场见证,现对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刊载的《董事会决议》和《股东会通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根据《董事会决议》和《股东会通知》,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已提前 15 日以公告方式做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董事会决议》和《股东会通知》,公司有关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
的主要内容有: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确认与投票程序以及其他事项等,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会于:2025 年 7 月 29 日下午 14:30 点在佛山市禅城区华宝南
路 18 号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南区中栋一楼大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雷自合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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