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9
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
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充分保护股东、
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二章 对外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
同意,做出决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
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保荐机构或财务顾问(如有)应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八条 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但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三章 对外财务资助操作程序
第九条 向公司申请财务资助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一)若申请单位是法人,应以法人名义向公司提交财务资助申请报告,该报告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同时由申请单位财务经理和董事长或总经理签字。同时,还须提供申请单位董事会关于该财务资助的董事会决议。若申请单位是自然人,应以自然人本人名义向公司提交财务资助申请报告,该报告需自然人签名。该申请报告提交给公司财务总监初核,再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复核,最后由董事长批准后执行。若须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后执行。
(二)财务资助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申请本次财务资助的原因,并在对申请单位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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