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9
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分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分红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公司分红政策
第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
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
合理回报,以公司可持续发展和维护公司长远利益、全体股东利益为宗旨,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公司利润分配应当以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同时,为避免出现超分配的情况,公司应当以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来确定具体的利润分配比例。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第六条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盈利,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二)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本年末未分配利润均为正值;
(三)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五)无董事会认为不适宜现金分红的其他情况。
重大资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第七条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在该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提议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
依据公司实际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具体的现金分红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提出。
若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视同公司现金分红,纳入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拟定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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